| 首页 | 工会概况 | 工运天地 | 维权中心 | 职工之家 | 产业工会 | 资料中心 | 互动交流 | 
您现在的位置: 长兴工会网 >> 政策法规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字体: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作者:湖州市人…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3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湖政发〔20065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650)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69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调整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由原610/月调整为670/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5.2/小时调整为5.7/小时。德清、长兴、安吉三县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60/月调整为620/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4.8/小时调整为5.3/小时。

  最低工资不包含以下三项: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年九月十二日

文章录入:hdy    责任编辑:hdy 
  • 上一篇文章: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